第一条 为确保拳击竞赛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公正文明,加强对裁判员选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本项目竞赛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台上裁判员评估、台下评判员评估)、裁判长、医务监督、电子裁判及裁判员等。
第三条 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根据中国拳击协会章程设立的,负责裁判员考核管理、赛事裁判员选调、学习研讨、日常交流的常设机构,在中国拳击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裁委会成员由各参赛单位提名推荐的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由中国拳击协会批准任命。中国拳击协会选派1名专职人员在常委会中任职。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中国拳击协会提名推荐,裁委会委员选举产生,并经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后任命。中国拳击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名誉主任。
第五条 裁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全面监督和管理竞赛裁判工作,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中国拳击协会有关端正赛风赛纪的文件指示精神,审核及管理赛事裁判员选调工作,检查落实竞赛裁判业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
第六条 裁委会内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及6至8名常委委员组成,代表裁委会行使年度日常管理工作。常委委员须具有国际拳联1星级以上裁判员资质(中国拳击协会专职人员除外),并由担任过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以上级别比赛技术代表或仲裁委员的人员担任。常委委员由主任提名、副主任同意,经民主测评达成一致后,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任命。
第七条 根据裁委会工作实际情况,常委会可在各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基础上,补充提名若干候补委员,并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任命。
第八条 每次比赛由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长共同组成赛事仲裁委员会,全权负责该赛事竞赛组织及裁判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二)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三)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四)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十条 裁判员选派的基本程序。
(一)裁委会根据全年竞赛计划,于每年年初向中国拳击协会提交各项赛事裁判员选派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经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后执行;
(二)常委会推荐各项赛事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人选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
(三)每年初、年中,各有关单位根据裁判员选派要求,向常委会提交半年的推荐裁判员名单;
(四)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裁判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五)中国拳击协会将拟选用裁判名单在365bet官网体育娱乐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的情况调整选用裁判名单;
(六)中国拳击协会向各单位发送正式的选派裁判通知;
(七)各单位裁判员在接到裁判通知后应向中国拳击协会反馈接受比赛裁判工作任务,并于每次比赛前签署《廉洁自律公正执裁的承诺书》(附后)。
第十一条 各省市本项目的领队、管理等人员,从2017年起,原则上不再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重要单项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二条 临场裁判选派的原则。
(一)拳击比赛临场裁判员选派采用相关代表队抽签决定的方式;
(二)每次比赛前常委会根据运动员注册交流情况,向比赛仲裁委员会提交裁判员回避大名单及裁判员业务等级分类名单,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名单做出微调;
(三)与运动员同单位或交流单位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四)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五)每场比赛双方参赛单位可对抽取的裁判无条件提出一次换人要求,并通过继续抽签,确定更换的人员。
(六)比赛仲裁委员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第十三条 对比赛工作的监督。
(一)各类全国比赛成立比赛监督组,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及裁判员工作程序,并接受各参赛单位相关问题的反映;
(二)对裁判员业务工作的监督由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并于赛后向常委会上报评估结果;
(三)每次比赛中,在公示运动员每轮次成绩的同时,公布每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国拳击协会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每年年底,常委会汇总每名裁判员综合评估结果及奖惩记录,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比赛申诉。
(一)按照拳击竞赛规则,仲裁委员会只接受对台上裁判员的判罚提出的申诉,不接受对台下评判的申诉;
(二)申诉应由领队或队伍中职位最高者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如对决赛提出申诉,应在该场比赛结束后5分钟之内提出;
(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且必须清晰地说明原因并注明违反规则的条款;
(四)仲裁委员会依据现场情况,有权接受或者驳回申诉,如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裁判员的考核和奖励。
(一)常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下年度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二)被评为年度优秀的裁判员将进行公开奖励,同时可获得下一年度重要赛事裁判员优先提名和参加国际拳联裁判员考试优先提名。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每场次比赛对裁判员的警告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备常委会同意执行;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中国拳击协会裁委会同意后执行;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执裁资格1-2年以上处罚的,中国拳击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凡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在赛区有接受运动队宴请、参加娱乐活动、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给予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处分;
(三)凡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被处以两次以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给予取消执裁资格1—2年处分;
(四)凡经裁委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降低裁判等级资格处分;
(五)凡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给予终身禁止执裁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裁委会如违反本办法选派裁判员,将由中国拳击协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国拳击协会的章程调整或调离裁委会。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中国拳击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裁委会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中国拳击协会责成其限时整改,并由裁委会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四)比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拳击协会于每次赛事中设立举报箱,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拳击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原有的裁判员选派规定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
作为拳击项目的裁判员,我同意与中国拳击协会共同签署《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
为此,我将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拳击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拳击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恪尽职守、公平判罚、公正廉洁,切实抵制和杜绝拳击竞赛中的不正之风,维护拳击项目的良好形象;
二、在比赛期间,绝不接受任何运动队、其他裁判员的贿赂,绝不参与相关方组织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在比赛期间,绝不接受来自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干扰公正竞赛的示意;
四、在比赛期间,严格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服从各项要求,绝不酗酒、赌博;
五、在比赛期间绝不使用移动电话或网络设备与外界联系;
六、在比赛期间准时参加中国拳击协会召集的一切工作会议、技术会议和相关活动;
七、绝不与任何人密谋或串通,绝不做违背竞赛规程和规则、违背裁判员职责的事情;
八、在比赛期间绝不向任何人和媒体发表、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九、遵守《中国拳击协会纪律处罚规定》的所有规定。
我接受所有上述条款,同意签订该份承诺书,同时自愿接受纪律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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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单位 签字
中国拳击协会代表:
20 年 月 日